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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13-12-30
各建设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实施要点》,自2014年1月1日起,要求贵单位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后,尽快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公开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开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的,环保部门将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以前,应在上海环境科学学会监测分会网站上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内容作涂黑处理),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公示稿)应与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报批稿)完全一致,并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的文字、图表等作涂黑处理。同时提供针对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稿)中删除部分的依据和理由的说明报告,应针对每一处涂黑部分分别提出依据和理由。
3、建设单位向上海环境科学学会监测分会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委托书》(加盖公章)。
特此提示,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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